不便外发的段落 | 国有企业 / State-owned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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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251 min read

正文5.1.2 中国 |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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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内地

Main articl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f China【主条目:中国的国有企业】

主条目:中央企业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owned and managed by the State-owned Ass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SASAC).[16]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generally own and operate public services, resource extraction or defense.[16] As of 2017, China has more SOEs than any other country, and the most SOEs among large national companies.[citation needed]
【参考译文】中国的国有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拥有和管理。[16]中国的国有企业通常拥有并经营公共服务、资源开采或国防业务。[16]截至2017年,中国的国有企业数量超过其他任何国家,在大型国家公司中,中国的国有企业数量也位居首位。[需要引文]

中国国有企业(简称国企),包括国有独资及全资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由中国国务院中央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企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在中国国民经济中起到中流砥柱作用。

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也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政府日常干预国有企业的运作[2]。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国企“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由企业自负盈亏,减少政府对国企的干预。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政企分开是国企改革的方向[3]。此后政府试图将其在国有企业中的影响力简化为出资人,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资产和回报。[4]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5]

China's SOEs perform functions such as: contributing to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venues through dividends and taxes, supporting urban employment, keeping key input prices low, channeling capital towards targeted industries and technologies, supporting sub-national redistribution to poorer interior and western provinces, and aiding the state's response to natural disasters, financial crises and social instability.[17]
【参考译文】中国的国有企业发挥着以下功能:通过股息和税收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创造收入,支持城市就业,保持关键投入品价格低位,引导资本流向目标产业和技术领域,支持向较贫穷的内陆和西部省份进行国内再分配,以及协助国家应对自然灾害、金融危机和社会动荡。[17]

China's SOEs are at the forefront of global seaport-building, and most new ports constructed by them are done within the auspices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18]
【参考译文】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全球海港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它们所建设的大多数新港口都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框架下完成的。[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则是因国家和社会需要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诸如公立的学校医院等,一般受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监管,包括人事任命、规章制度等都可以由政府机构决定。

(国营事业民营化)目前最普遍发展状况是企业用子公司名义将核心资产上市接受市场监管。而非核心资产或业务则由母公司控股而母公司则不上市。 例如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则由以下成员企业组成: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中翼航空投资有限公司

  • 中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而当中只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2)香港

香港,由政府拥有的公司称为“公营机构”(public organisations),其成员不属公务员

香港政府主权移交后,不断将各类公用事业机构及公营机构转为私营机构。

2000年,地铁公司(现称港铁公司)上市,但政府保留绝大部分股份,仍属国有企业。

2005年,经营香港公共屋邨商场及停车场的领汇(现称领展)上市。

(3)台湾(台澎金马地区)

主条目:中华民国公营事业

中华民国,公营事业是指依照《国营事业管理法》或《审计法》第47条之规定而设置的法人机构:

  1. 政府独资经营者。

  2. 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

  3. 由前二种公有营业及事业机关转投资于其他事业,其转投资之资本额超过该事业资本百分之五十者。

国营事业为《审计法》中所指的“公有营业机关”,而同法规中所称的“公有事业机关”,则是指政府成立并拥有的非营利机构
于2019年11月5日,《会计法》第4条已将“公有事业机关”及“公有营业机关”合并修正为“公营事业机关”。

中华民国政府的国营事业民营化是透过部分股票上市转型而成。

由公股代表担任负责人的民营事业:

中华民国财政部派任者

中华民国交通部派任者

中华民国经济部派任者

中华民国农业部派任者